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参加国(境)外学习项目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在国(境)外高等院校修读课程的管理,保障学生学习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州体育学院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广州体育学院派出国(境)外交流生管理办法》(广体〔2017〕214 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广州体育学院(下称“学校”)经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的联合培养项目和各类短期交流项目的学校在籍研究生(下称“学生”)。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取得的各类学分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进行认定。
第四条 学分认定分为“学年相抵”和"课程相抵”二种方式。
“学年相抵”适用于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时间较长且在国(境)外所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招生简章中可衔接或匹配的专业。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按已获得审批的《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赴国(境)外修读课程计划表》进行学习,毕业时分别按国内阶段和国(境)外阶段进行审核。
“课程相抵”适用于参加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合作协议的各类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学生在回国后提交申请,用国外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冲抵国内培养方案中要求的课程,毕业时按国内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第五条 “学年相抵”学分的申请及认定
1.学生应按照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中外联合培养项目招生简章所衔接或匹配的专业,详细了解国(境)外高校相关专业教学方案,结合国内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填写《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赴国(境)外修读课程计划表》。学生拟修读国(境)外高校课程的学分(或学时)总量原则上应与国内培养计划或方案应修的学分(或学时)总量相当,在国(境)外高校所修的课程学分可直接替换国内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
2.学生将赴国(境)外修读课程计划表交由研究生导师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并提供给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3.《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赴国(境)外修读课程计划表》一般应在出国(境)前提交。确有困难无法在出国(境)前完成的学生,应在到达国(境)外高校的2个月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学生只能在回国后进行“课程相抵”的认定。
4.学生赴国(境)外修读课程计划表一经批准,即成为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性文件,无特殊原因,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学生本人应提前一学期提出变更申请,经研究生导师签字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提供给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5.学生返校办理手续2周内,提交“学年相抵”的申请及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和课程介绍(含课程名称、类别、学分、学时、主要内容等信息),研究生导师按其赴国(境)外修读课程计划表进行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并提供给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6.“学年相抵”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学生国(境)外学习成绩单(纸质)直接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国(境)外学习的课程不再录入我校的研究生管理系统。
7.对于思政类课程及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但学生在国(境)外修读课程中没有适合认定转换的部分课程,学生应在出国(境)之前向研究生导师、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以提交学习报告或直接参加考试等形式,由研究生导师结合学生在国(境)外表现情况予以评分或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8.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学生可向研究生导师、研究生院提出在国(境)外开展专业实践的申请。经批准后,可提交国(境)外实习实践证明和材料,研究生院根据学生提供的实习实践证明和材料予以评分。若无法在国(境)外开展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实践,在回学校后再参加专业实践。
第六条“课程相抵”学分的申请及认定
1.学生返校办理复学手续2周内,将“课程相抵”学分的认定申请、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及课程介绍〔含课程名称、类别、学分、学时、主要内容等信息〕由学生所在专业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并提供给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2.以“课程相抵”的方式进行学分认定时,对于与我校培养方案中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经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院认可后,可转为我校相应课程。对于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与我校差异较大的课程,可申请认定为任意选修课程。
3.国(境)外学校的课程成绩,根据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折算标准换算为我校相应课程的百分制或等级制成绩后,录入我校的研究生管理系统,换算标准如下: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