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层面

学校层面

广州体育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广体〔20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等相关出国(境)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出访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或按照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仍需办理校内有关手续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

第四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务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章  审批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访问考察、竞赛比赛等公务活动,均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分为学术出访和一般性工作出访。学术出访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学术组织履职任务和参加竞赛比赛活动等。一般性工作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工作交流等。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出访人员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科学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一)校级领导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须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根据有关规定,校级领导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出访任务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中层领导干部一般性工作出访计划应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办理报批备案手续,方可执行。

(三)正式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的学术出访计划应经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统一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对确有需要临时安排的学术出访任务,须说明理由并进行个案报批。

第八条  除执行特别任务或需要保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以外,出访单位或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相关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境外邀请单位或邀请人情况简介、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或申报表中须注明公示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不予审核审批。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按照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年度计划执行,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拟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和出国(境)签证。

(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填写《广州体育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先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签章后,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签批同意,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拟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和出国(境)签证。

(三)正式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学术出访因公临时出国(境):填写《广州体育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先由所在单位、科技处、人事处和财务处签章后,会同其他申报材料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拟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和出国(境)签证。

(四)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五)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填写《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履行校内因公审批管理程序后,由本人自行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签证等手续。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国(境)前60天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备案表》、邀请信、申报日程、身份证复印件等,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和出国(境)签证。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提供发自邀请方本土、符合前往邀请方签证要求的邀请信及其他必需材料。邀请信须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详细日程安排及费用负担情况等内容;邀请信的抬头须为广州体育学院;邀请信应打印在邀请单位的信笺纸上,并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邀请人的原始签名,且处于有效期内;邀请信需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外文需附中文翻译件。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或出具或购买邀请函。

第十二条  参加校外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简称:双跨团组)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赴国(境)外培训,同时还需提交国家外专局的审核批件。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国(境)外单位提供出访经费资助的,需提供相应的资助证明,以确保资助的安全性,接受资助后学校不再核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认定与审批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和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派出审批职责,对本单位出访人员的身份、出访目的、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出国时限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字同意后再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应与其身份相一致,杜绝一般性参观访问。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研讨会的,一般应有被录取的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出访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一)原则上正校级领导干部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1次,副校级领导干部1个任期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级领导和从事外事工作的干部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中层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1个任期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2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或有高水平科研交流合作成果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2年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不超过1次;除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外,其他人员一般不作因公临时出国(境)安排。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的均列入出访批次。

(二)一般性工作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三)一般性工作出访每次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四)一般性工作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同一单位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领一般性工作访问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访问;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校内身份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三)由无外事审批权的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

(四)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或出具或购买邀请函的;

(五)通过境外中资企业或无实质合作关系的境外机构或海外华人华侨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的;

(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研讨会没有被录取科研成果者;

(七)身体健康状况无法保障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者;

(八)其他不宜因公临时出国(境)者。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控制经费预算规模和严格报销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出访费用:

(一)没有经出访经费备案的预算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持因私证件出访的。

第二十条  凡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境)外提供资助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报销出访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报销出访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证照(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出访情况报告、有关票据等材料。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本次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即使持有目的国多次有效签证者或前往免签证国者,也须按规定提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持因公出访证件执行任务。

(一)严禁持因私证件执行一般性工作出访任务。

(二)教学科研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持因私证件执行学术出访任务,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执行,应填写《广州体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审批表》,经校内有关审批手续并获批同意后,方可出访,并凭审批表复印件报销出访费用。

(三)未经批准擅自持因私证件出访者,不予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其所在单位或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以适当方式对其进行行前教育。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非不可抗力因素,严禁超期或提前出访(以出入中国边检签章时间为准);严禁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批准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或绕道旅行;不得变更与增加出访城市;在第三国中转地不得出关;在出访国中转城市不得住宿停留。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前所有团组成员须学习并签署《广东省因公出国(境)纪律责任书》;出访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返回后,由团长签署《广东省因公出国(境)情况确认书》,对团组在外期间遵守纪律、完成任务情况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出访期间,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任务结束后7天内将因公出访证件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上交或注销。

第三十一条  涉密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等,应根据涉密人员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出访前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行前教育和回访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现职中层领导干部出访前应按规定向党委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公示监督、过程督查和严肃责任追究。各单位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负有主体责任,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任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访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并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团组形式出访的,出访报告须经团长签字,在校长办公会通报后,在校内予以公布,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做好后续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外事纪律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学校须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及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对以下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不按规定提交出访情况报告的不予报销出访费用;

(二)无重大理由在任务批件下达后私自取消出访、不按规定上缴公务证照的人员,不予报销出访费用,原有借款交回,并给予诫勉谈话,暂停两年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三)对于超期滞留、擅自更改出访内容、变更出访路线、日程安排、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以及泄密、参与境外非法组织活动等违反外事纪律及相关规定的,除不予报销出访费用外,学校将暂停审批其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公务普通护照的申办及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办及管理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因公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办及管理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其他管理文件中如有涉及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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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2.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3.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4.广州体育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5.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6.广州体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审批表

7.出访公示格式要求

8.出访情况报告格式要求

9.广东省因公出国(境)纪律责任书

10.广东省因公出国(境)情况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