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邀请境外专家开展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广体〔2018〕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确保学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外事部门及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校对境外专家到校开展学术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专家,是指居住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外国国籍的专家和已经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专家。
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是指以本校名义举办有境外专家参加讲学的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讲学内容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
第四条 主办单位邀请的境外专家应是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成绩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讲学内容应紧扣学术主题,能够对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起到指导作用。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对学术活动中讲学内容和主讲人严格审查把关,确保讲学内容质量。
第七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活动申请、审批、备案制度。
第八条 凡涉及境外人士参加的学术活动归口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管理。
第九条 凡邀请境外专家不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学科建设要求,或来校访问进行讲学活动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负责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学术活动申请,拟订学术活动的举办计划,确认学术活动主题和内容,具体协调、组织与实施,指派专人陪同境外专家,并对学术活动中的讲学内容和效果进行跟踪反馈;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主办单位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应中止此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对有境外专家参加的学术活动讲学主讲人资质、主题和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有境外专家参加的学术活动进行备案,并对学术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广州体育学院境外专家学术活动审核表》,并附上境外专家简介、讲学内容摘要、讲学PPT、护照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需办理入境手续的境外专家,主办单位应于专家来校前60个工作日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若该专家因故不能按时来校,主办单位应及时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由外单位邀请境外专家入境后,顺访本校并举办学术活动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申请表形式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广州体育学院境外专家学术活动审核表》,并附上境外专家简介、讲学内容摘要、讲学PPT、护照证件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审核表和附件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有5名以上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含中国大陆)境外专家参加的学术活动,需提前60个工作日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外事办公室或省港澳事务办公室、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学科建设要求的将不予通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第十五条 申请表需经科技处、图书馆会签。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主办单位负责安排境外专家的接待、食宿、参观和讲学等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配合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做好专家讲学和合作的科研成果的消化吸收及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专家讲课费标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邀请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国际学术组织等机构的负责人来访并举办学术活动的,接待费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承担,专家讲课费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
其他境外专家来访并举办学术活动的,接待费用和专家讲学费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学术活动费用报销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