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派出国(境)外交流生管理办法
广体〔2017〕214号
根据《广州体育学院章程》、我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做高端、做创新、做特色、做国际”的发展思路,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研究生在国(境)外高等院校交流学习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派出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
第一条 派出交流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到国(境)外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的院校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派出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学位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假期班项目等。
第三条 学位课程学习形式的派出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 其它学习形式的派出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四条 派出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五条 派出交流生项目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签署,并分别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凡未分别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课程认定、学分转换。
第二章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六条 选拔派出交流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没有不及格记录,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派出国(境)外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3.身心健康,能够独立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交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5.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
1.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交流生原则上从二年级(以交流学习期间所属年级为准)以上的学生中选拔;
3.交流生项目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发布选拔通知,由相关二级学院和研究生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填写《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项目申请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同各相关二级学院、研究生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择优选拔,确定初选名单;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分别送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批后,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以学校名义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推荐,合作院校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后正式派遣;
4.正式派出的交流生必须分别由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定《赴国外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无备案和签署相关文件的交流学生,其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不予认定转换;
5.对于确定派出后无特殊原因而放弃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任何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
第八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1.在国(境)外院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凡认定为我校本科必修课程、研究生学位课程,其课程名称、学分和课程类别原则上按照我校培养方案录入;
2.在国(境)外院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凡认定为我校本科选修课程(任选课、限选课、拓展课、通识课等)、研究生非学位课程,如我校有类似课程,其课程名称和学分按照我校现有类似课程的名称和学分录入;如我校无类似课程,按照实际修读课程录入,并根据修读该课程学时确定学分,每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4学分;
3.派出交流生修读学分互认课程获得的成绩,如果该成绩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如实录入;如果该成绩以“A、B、C…”等级评分,则参照表一和表二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如果该成果以“合格、不合格”评分,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如果该成绩以其他形式计分,则本科生由教务处和交流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商确定录入成绩,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自行确定。
表一:十二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成绩对应转换关系
成绩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百分制成绩 | 95-100 | 90-94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2-74 | 69-71 | 66-68 | 63-65 | 60-62 | 0-59 |
表二: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成绩对应转换关系
成绩等级 | A | B | C | D | F |
百分制 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第九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流程。
1.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须提交《广州体育学院交流生课程修读计划》,本科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盖章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审批备案,作为交流学习结束后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依据之一;
2.派出交流生在国(境)外高校修读课程结束后须填写《广州体育学院交流生学分互认申请表》,连同合作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复印件,本科生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务处审批并进行成绩录入,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审核、审批和成绩录入;
3.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申请及处理时间:学生申请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截止时间是返校后下一个学期结束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学生管理。
1.派出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应定期向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我校报告;
2.派出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中途终止或提前完成交流学习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3.派出交流生必须购买交流学习目的国(地区)的相关保险,费用由派出学生自理;
4.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出国(境)手续办理咨询,并指导学生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相关申办费用由派出学生自理。
5.我校派出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需向我校缴纳学费,照常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
6.由交流学习院校设立专项交流生奖学金。在交流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交流学习院校按等次奖励交流生,最高不超过10000元。
7.符合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签署的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协议的交流生,修完规定学分者,颁发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两校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分别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